大陸交通運輸部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部分海運政策,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資股比放寬至五一%;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經營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大陸國際海運條例、大陸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按該政策,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其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的雙方協商確定。在自貿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或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國際海運貨物裝卸業務、國際海上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該公告未作規定者,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資企業法有關規定。

經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大陸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相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在自貿資卷餘額區設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其中,在上海自貿區可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廣東自貿區可設立港澳獨資企業。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大陸國際海運條例、大陸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中資航運公司不得擅自將經小額借款利息備案開展試點業務的船舶轉租他人。

除依照該公告備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紅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集裝箱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經大陸一港中轉入境、在大陸另一港卸船的外貿集裝箱貨物。

至於註冊在大陸境內的中資航運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紅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自貿區開放港口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內政部貸款口與自貿區開放港口之間的捎帶業務。從事上述業務時,應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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